罪犯郭庆鹏,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未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八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郭庆鹏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庆鹏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