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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仇旭东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释字第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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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仇旭东,曾用名仇申龙,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强奸罪,于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以(2010)西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六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仇旭东在执行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仇旭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