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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薛某某与当涂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4)当行初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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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薛某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涂县石桥镇石桥村。身份证号码3405211979********。被告:当涂县民政局,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黄池路。法定代表人:任和平,局长。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当涂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立平审判员:吴宗和审判员:周忠保

书记员:王方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