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涂县石桥镇石桥村。身份证号码3405211979********。被告:当涂县民政局,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黄池路。法定代表人:任和平,局长。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当涂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立平审判员:吴宗和审判员:周忠保
书记员:王方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