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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孙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3)当刑初字第0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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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2013年3月6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3年9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孝荣

书记员:曹王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