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德兵,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城北村委会店门口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426261967********。被告:当涂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太白中路法定代表人:李良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邵于伍,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兵与被告当涂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德兵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德兵申请撤回对被告当涂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德兵负担。
审判长:陈立平审判员:吴宗和人民陪审员:周忠保
书记员:王方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