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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居耀执行案裁定书

(2011)埇执字第01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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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居耀,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王兆详,理事长。

胡居耀申请执行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返还押金、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11年,12月21日向两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在宿州市埇桥区会计中心的款项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薛军

书记员:梁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