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芹,女。申请执行人:张玉,女。系刘芹女儿。被执行人:张道兵,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387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道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道兵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道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道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丽审判员:程家德代理审判员:张昕艳
书记员:张淑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