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秀春,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秀娟,女,汉族,
武秀春与李秀娟身体权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秀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平
书记员:杨东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