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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武秀春与李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宿埇执字第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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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秀春,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秀娟,女,汉族,

武秀春与李秀娟身体权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秀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平

书记员:杨东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