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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时昕与马超执行裁定书

(2014)埇执字第0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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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时昕,女。被执行人:马超,男。申请执行人时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3)皖宿拂公证字第4418号公证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万军

书记员:马香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