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延山。被执行人:祝茂美,男。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宿州市浍水路。法定代表人:左宁,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553、01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0月1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至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金融机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兆华
书记员:丁计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