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延山与祝茂美、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2013)埇执字第01475、0147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延山。被执行人:祝茂美,男。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宿州市浍水路。法定代表人:左宁,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553、01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0月1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至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金融机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兆华

书记员:丁计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