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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苗长松与曹磊执行裁定书

(2013)埇执字第0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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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苗长松,男。被执行人:曹磊,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宿中民三终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曹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曹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士君

书记员:郭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