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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良才与宿州市中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埇执字第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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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良才,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中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廖俊民,该董事长。

本院依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的(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2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良才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宿州市中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宿州市中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凤全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