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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永华与程正华、宿州市曹山白云石矿执行裁定书

(2007)宿埇执字第5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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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永华,居民。被执行人:程正华。被执行人:宿州市曹山白云石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宿埇民一初字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对被执行人程正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市埇桥支行卡号为1213的账户存款245033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戴卫东执行员杨守华执行员马广文

书记员:杜红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