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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伟与宿州市环宇银河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埇执字第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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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环宇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元雯,该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2)埇民一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宿州市环宇银河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2012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宿州市环宇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路与银河一路交叉口东北角环宇银河广场裙楼地下负一层至六层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宿州市环宇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环宇银河广场裙楼负一层至六层拍卖款120万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凤全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