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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纪林、方红等与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0)宿埇执字第1171、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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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纪林,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方红,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元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民三终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9)宿埇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2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中煤大厦1号楼1606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曹纪林与被执行人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方红撤回对被执行人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中煤大厦1号楼1606号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凤全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