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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田孝顺与魏建国、曹坤坤执行裁定书

(2012)宿埇执字第15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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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孝顺,男,汉族。被执行人:魏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曹坤坤,女。被执行人:曹建民,男。

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2)皖宿拂公证字第814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建国、曹坤坤、曹建民至今未履行该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魏建国、曹坤坤、曹建民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凤全

书记员:曹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