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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宿迁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宿州市金路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埇执字第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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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法定代表人:崔晓帆,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金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本院依据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2011)宿豫商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金路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金路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凤全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