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法定代表人:崔晓帆,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金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本院依据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2011)宿豫商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金路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金路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凤全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