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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向平与单建民执行裁定书

(2013)埇执字第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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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向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单建民,女,汉族,住宿州市开发区。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单建民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平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单建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凤全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