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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市分行与王大龙、解娟执行裁定书

(2013)埇执字第1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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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市分行,住所地宿州市。负责人:王秉如,行长。被执行人:王大龙,男,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永安。被执行人:解娟(被执行人王大龙之妻),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立,男,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徐敏(被执行人孙立之妻),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一彬,男,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垄静(被执行人王一彬之妻),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埇民一初字第042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市分行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大龙、解娟、孙立、徐敏、王一彬、垄静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大龙、解娟、孙立、徐敏、王一彬、垄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凤全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