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凯旋。被执行人:郑顺军。本院(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5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顺军拥有车号为皖L-号灰色长城越野型轿车一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郑顺军拥有车号为皖L-号灰色长城越野型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戴卫东
书记员:杜红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