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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文化与陈长欣、商丘宇畅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埇执字第14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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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文化,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陈长欣,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商丘宇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桑爱华,该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郑文化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陈长欣、商丘宇畅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陈长欣、商丘宇畅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NG2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扣押期间交由申请执行人郑文化保管,保管期间内车辆损毁或失灭由申请执行人负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凤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张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埇执字第1496-1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化,男,1967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011967********,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育才巷******。被执行人:陈长欣,男,1975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81975********,汉族,住,住河南省永城市陈集乡郭庄村被告:商丘宇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法定代表人:桑爱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郑文化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陈长欣、商丘宇畅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长欣、商丘宇畅运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凤全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