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勇,农民。被执行人陈银成,农民。本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银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陈银成帐号为的账户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戴卫东
书记员:杜红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