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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磊与杨进执行裁定书

(2013)宿埇执字第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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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磊。被执行人杨进。本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进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杨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宿埇民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进所拥有的皖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杨进所拥有的皖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戴卫东

书记员:杜红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