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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云宗、程仲兰等与马圣浩执行裁定书

(2013)宿埇执字第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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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云宗,男。申请执行人:程仲兰,女。被执行人:马圣浩,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圣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圣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圣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士君

书记员:郭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