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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苗长松执行案裁定书

(2013)宿埇执字第00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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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苗长松,男。被执行人:曹磊,男。

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宿埇执字第001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曹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曹磊已自动履行完毕,需要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曹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士君

书记员:郭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