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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温州高创谷机械有限公司与宿州国创光电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4)埇执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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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高创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孙加法。被执行人:宿州国创光电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雪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埇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温州高创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宿州国创光电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宿州国创光电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科苑工业园内生产设备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凤全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