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满楼汇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景鸿爱,该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满楼汇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埇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因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秋灵
书记员:刘福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