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珂,男。被执行人: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吴德云。被执行人:王忠矿,男。被执行人:吴德云,女。申请执行人张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3)皖宿拂公证字第5750号公证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有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办循环工业园303省道南侧姬村变对面房产二套(房地产权证号2011-0XX8、2011-0XX9),有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办循环工业园303省道南侧单位院内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2011-0X**)。被执行人王忠矿、吴德云有坐落在宿州市淮河西路桃园山庄09幢楼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20XX**),有坐落在宿州市胜利路,复兴路交叉口西南角明丽家天下1#楼1601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20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办循环工业园303省道南侧姬村变对面房产二套(房地产权证号2011-0XX8、2011-0XX9),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办循环工业园303省道南侧单位院内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11-0X**)。被执行人王忠矿、吴德云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淮河西路桃园山庄09幢楼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20XX**),坐落在宿州市胜利路,复兴路交叉口西南角明丽家天下1#楼1601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20XX**),查封期限均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王忠矿、吴德云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则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抵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万军
书记员:马香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