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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正彬与宿州市牛牛食品有限公司、王志强、牛青梅执行裁定书

(2014)埇执字第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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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正彬,男。被执行人:宿州市牛牛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王志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被执行人:牛青梅,女。申请执行人刘正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3)皖宿拂公证字第2430号公证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宿州市牛牛食品有限公司有坐落在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路东侧土地一宗(证号:宿州国用(2009)第XX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宿州市牛牛食品有限公司坐落在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路东侧的土地一宗(证号:宿州国用(2009)第XX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宿州市牛牛食品有限公司、王志强、牛青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则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抵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万军

书记员:马香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