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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志侠与陆荣臻执行裁定书

(2014)宿埇执字第00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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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志侠,女,汉族。被执行人:陆荣臻,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4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天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陆荣臻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波

书记员:吴孔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