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时昕,女。被执行人:马超,男。申请执行人时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3)皖宿拂公证字第4418号公证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超有坐落在宿州市三八乡六里村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20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超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三八乡六里村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20XX**),查封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马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则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抵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万军
书记员:马香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