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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珂与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王忠矿、吴德云执行裁定书

(2014)埇执字第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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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珂,男。被执行人: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吴德云。被执行人:王忠矿,男。被执行人:吴德云,女。申请执行人张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3)皖宿拂公证字第5750号公证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有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十里村(宿灵路南侧)土地一宗(证号:埇国用(2010)第0XX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十里村(宿灵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埇国用(2010)第0XX0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王忠矿、吴德云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则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抵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万军

书记员:马香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