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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珂与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王忠矿、吴德云执行裁定书

(2014)埇执字第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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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珂,男。被执行人: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吴德云。被执行人:王忠矿,男。被执行人:吴德云,女。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4)埇执字第02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有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十里村(宿灵路南侧)土地一宗(证号:埇国用(2010)第0XX0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查封土地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十里村(宿灵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埇国用(2010)第0XX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万军

书记员:马香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