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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芹、张玉等与张道兵执行裁定书

(2014)宿埇执字第0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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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芹,女,汉族,

安徽省宿州市人,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申请执行人:张玉,农民。系刘芹女儿。被执行人:张道兵,农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387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道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道兵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道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道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丽审判员:程家德代理审判员:张昕艳

书记员:张淑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