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乾,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荣,女,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27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荣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荣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青审判员:杨浩代理审判员:张西勇
书记员:曾晓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