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振,男。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1)江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2013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凤全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