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书臣,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陈修强,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阜民一终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修强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和支行账户6245存款2082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从亮审判员:张晓全审判员:祝兵
书记员:金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