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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帮水执行案裁定书

(2013)太执字第00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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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帮水,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任静静,女,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3)太民一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晓林执行员王西峰执行员龚培民

书记员:金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