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颖,理事长被执行人韩新光,男,1976年10月6日,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李素荣,女,1967年8月12日,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刘彦胜,男,1965年3月14日,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刘莉,女,1976年8月14日,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付志国,男,1975年4月16日,汉族,住太和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太民一初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韩新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韩新光在太和县农村信用联社存款7000元;账号为100********X10000000024。扣划至中国银行太和支行天蓬分理处;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17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广权执行员马从亮执行员王晖
书记员:金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