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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6

付钦锋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皖1222行赔初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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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6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起诉人付钦锋,农民。

本院收到付钦锋的行政赔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太和县公安局赔偿限制其人身自由一日的误工费、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证人出庭作证的车旅费、住宿费计6719.72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在太和县电视台为其恢复名誉。对付钦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海燕审判员:陈晓林审判员:朱贝贝

书记员: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