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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1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静、范书梅执行裁定书

(2011)太行执申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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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晓,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磊。被执行人:陈静,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范书梅,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作出的征决(2009)04034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2009)04034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庆东审判员:李芳审判员:陈志军

书记员:高大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