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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1

阿利汉与郑康元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阿法民执字第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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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康元已履行1000元,剩余的1200元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郑康元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徐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