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斌艳,女,1994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执行人:徐志海,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执行人:王欢,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太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斌艳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志海名下有银行存款6132.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志海的银行存款306136元,账号:18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广权执行员马从亮执行员王晖
书记员:金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