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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小林与广元市昭化区虎跳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昭化执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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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小林,女,生于1992年12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虎跳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李启红,该院院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小林与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虎跳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昭化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普贤

书记员:赵海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