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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芝兴与贾桂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昭化执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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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贾芝兴,男,生于1951年11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贾桂香,女,生于1950年08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在执行贾芝兴与贾桂香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贾桂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昭化支行的存款960.00元,其余的1090.00元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芝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广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崇润审判员:欧阳志代理审判员:刘玉龙

书记员:何金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