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华枝与秦林生执行裁定书

(2014)昭化执字第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华枝,男,汉族,住昭化区。被执行人秦林生,男,汉族,住昭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1)元坝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秦林生在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8808*************)上的存款4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崇润

书记员:何金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