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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8

中国药科大学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2018)川0811法赔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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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

赔偿请求人:中国药科大学,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童家巷**。法定代表人:来茂德,该大学校长。赔偿请求人中国药科大学于2018年7月17日以错误执行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委托代理人:权威,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增福,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中国药科大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金山禅心制药有限公司(原广元市植化药厂)回转一案已裁定中止执行,目前尚未终结执行,该案不具备作为国家赔偿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中国药科大学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