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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荣德与张国元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昭化执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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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荣德,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张国元,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昭化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国元在执行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昭化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绍富

书记员:梁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