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勤朝,男,生于1975年12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乐国义,男,生于1965年12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明体与被执行人陈永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普贤
书记员:赵海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