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金华,女,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吴联宇,男,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05)元坝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欧金华申请执行吴联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05)元坝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崇润审判员:欧阳志代理审判员:刘玉龙
书记员:龚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