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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欧金华与吴联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昭化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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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欧金华,女,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吴联宇,男,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05)元坝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欧金华申请执行吴联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05)元坝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崇润审判员:欧阳志代理审判员:刘玉龙

书记员:龚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